醫用氧氣
醫用氣體:
醫用氧氣
項目 |
醫用氧 |
航空呼吸用氧 |
氧含量(體積分數)/10-2 |
≥99.5 |
≥99.5 |
水分含量(露點)/0C |
≤-43 |
≤-63.4 |
二氧化碳含量 |
按規定方法試驗合格 |
—— |
一氧化碳含量 |
按規定方法試驗合格 |
—— |
氣態酸性物質和堿性物質含量 |
按規定方法試驗合格 |
—— |
臭氧及其氣態氧化物 |
按規定方法試驗合格 |
—— |
總烴含量(體積分數)/10-6 |
—— |
≤60 |
固體物質顆粒大小/μm |
—— |
≤100 |
固體物質總質量/(mg.m-3) |
—— |
≤1 |
氣味 |
無異味 |
無異味 |
毒性 |
—— |
無 |
相關包裝:鋼制無縫鋼瓶、杜瓦瓶。
主要用途:
醫用氧氣在維持生命、深水作業、高空航行、宇宙飛行、醫療救護上供呼吸用。
注意事項:
1. 氣體在使用前應當詳細了解其危化特性與防護措施。
2. 氣瓶使用和檢驗應遵照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《氣瓶安全監察規程》的規定。
3. 氣瓶不得靠近火源,不得受日光曝曬,與明火距離一般應該不小于10米,氣瓶不得撞擊。
4. 氣瓶的瓶子嚴禁沾染油脂。
5. 氣瓶內的氣體不能全部用盡,應該留不小于0.04MPa剩余壓力。
6. 氣瓶充氣壓力不得超過規定壓力。
7. 安全帽要隨時裝上,一保護氣閥。
8. 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(特殊情況例外)做外表檢查及進行水壓試驗,試驗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,檢驗在充氣單位進行。
醫用二氧化碳:
醫用級二氧化碳
項目名稱 |
純度指標(%) |
|
二氧化碳(CO2) |
≥99.9 |
|
雜質含量(10-6) |
水體積分數 |
≤20 |
一氧化氮體積分數 |
≤2.5 |
|
二氧化氮體積分數 |
≤2.5 |
|
二氧化硫體積分數 |
≤1.0 |
|
總硫體積分數(除二氧化硫外,以硫計) |
≤0.1 |
|
碳氫化合物總量體積分數(以甲烷計) |
≤50(非甲烷烴≤20) |
|
苯體積分數 |
≤0.02 |
|
甲醇體積分數 |
≤10 |
|
乙醇體積分數 |
≤10 |
|
乙醛體積分數 |
≤0.2 |
|
其他含氧有機物體積分數 |
≤1.0 |
|
氯乙烯體積分數 |
≤0.3 |
|
油脂質量分數 |
≤5 |
|
蒸發殘渣質量分數 |
≤10 |
|
氧氣體積分數 |
≤30 |
|
一氧化碳體積分數 |
≤10 |
|
氨體積分數 |
≤2.5 |
|
磷化氫體積分數 |
≤0.3 |
|
氰化氫體積分數 |
0.5 |
相關包裝:鋼制無縫氣瓶、槽車。
主要用途:
主要用作食品添加劑以及醫用。
注意事項:
1. 氣體在使用前應當詳細了解其危化特性與防護措施。
2. 氣瓶使用和檢驗應遵照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《氣瓶安全監察規程》的規定。
3. 氣瓶不得靠近火源,不得受日光曝曬,與明火距離一般應該不小于10米,氣瓶不得撞擊。
4. 氣瓶的瓶子嚴禁沾染油脂。
5. 氣瓶內的氣體不能全部用盡,應該留不小于0.04MPa剩余壓力。
6. 氣瓶充氣壓力不得超過規定壓力。
7. 安全帽要隨時裝上,一保護氣閥。
8. 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(特殊情況例外)做外表檢查及進行水壓試驗,試驗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,檢驗在充氣單位進行。
醫用一氧化二氮
又稱:氧化亞氮、笑氣
項目 |
指標 |
氧化亞氮含量/10-2 |
≥99.0 |
一氧化碳含量/10-6 |
≤10 |
二氧化碳含量/10-6 |
≤300 |
氣態酸和堿 |
符合檢驗 |
鹵化物(以鹵素計) |
符合檢驗 |
易還原物 |
符合檢驗 |
易氧化物 |
符合檢驗 |
砷化氫,磷化氫 |
符合檢驗 |
水含量/(g.m-3) |
≤0.1 |
相關包裝:鋼制無縫氣瓶
主要用途:
主要用于牙科、外科、婦產科用麻醉劑,也可用于標準氣、醫療氣。
注意事項:
1. 氣體在使用前應當詳細了解其危化特性與防護措施。
2. 氣瓶使用和檢驗應遵照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《氣瓶安全監察規程》的規定。
3. 氣瓶不得靠近火源,不得受日光曝曬,與明火距離一般應該不小于10米,氣瓶不得撞擊。
4. 氣瓶的瓶子嚴禁沾染油脂。
5. 氣瓶內的氣體不能全部用盡,應該留不小于0.04MPa剩余壓力。
6. 氣瓶充氣壓力不得超過規定壓力。
7. 安全帽要隨時裝上,一保護氣閥。
8. 氣瓶每三年檢驗一次(特殊情況例外)做外表檢查及進行水壓試驗,試驗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,檢驗在充氣單位進行。